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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几个问题
释义

1。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禁止侵犯商业秘密条例》,侵犯商业秘密有五种形式: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泄露,违反约定或者债权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权利人的从业人员违反约定或者债权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第三人仍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第一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为违法行为的第三人处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十六条第一款,《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条规定:“以高薪或者其他优惠条件聘用人员,掌握或者了解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获取、使用和泄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也是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保护侵权人的利益,保护知识产权赔礼道歉
    第二,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权经营者调查被侵权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对侵权人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为什么有商业秘密的人要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1997年7月,国家科委颁布了《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和有关人员离开本单位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其重申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是指持有商业秘密的人不得在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形式的单位任职转让、退休后三年内的其他利益,或者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否则,他们将承担法律责任。本条例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目前,由于市场竞争,人才流动,夺走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存在不正当竞争现象。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只有自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公平、合法、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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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