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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人才流动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释义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到目前为止,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虽然已基本形成,但由于立法技术和经验的限制,仍有许多机制有待完善,人才流动是首要解决的问题;人才流动;2000年7月,广东省深圳市一国有企业(简称a厂)起诉另一家外资有限公司(简称B厂)和a厂原高级技师王某。曾任a厂总工程师(1990年至1998年),负责a厂某高科技项目产品的研发。经过多年的努力,a厂已投入近千万元研发到产品上市的最后阶段。此时,王某的工作合同到期,他被B公司聘用负责技术开发,2000年3月,B公司也将同样的产品投放市场。谈判破裂后,a厂起诉B公司和王某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B公司停止生产该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最后,法院判决:1、王某属于正常人员流动;2王某掌握新产品开发的技术信息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方式,因此B公司和王某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败诉。本案宣判后,原告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这种人才流动过程中的商业秘密纠纷,不仅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还涉及劳动者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的保护。因此,探讨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劳动者的合理流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对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和属性进行界定。根据WTO的规定,在中国加入WTO之初,中国必须全面实施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Trips协议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提供了保密性、价值性和合理的保密措施。笔者也赞同这一规定
    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质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主观秘密,即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必须具有保密的主观意愿,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第二,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客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不被公众客观理解,不进入公共领域。价值
    

商业秘密价值最本质的体现就是利用商业秘密产生竞争优势,在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商业秘密的价值不能用成本来衡量,而只能用竞争优势来衡量。这不仅包括实际价值,还包括潜在价值。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中,商业秘密的价值也被解释为“真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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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