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日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概况 |
释义 |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其主要法律依据是1993年通过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条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该法第20条和第25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1997年,为有效遏制日益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新修订的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以《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支撑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虽然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和有力的惩罚手段,但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却在逐年增多,日本的商业秘密保护状况不容乐观。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34年制定,以满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25年)海牙修正案的需要。但直到1990年,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取、使用和泄露才被列为损害赔偿和停止侵权的对象。2003年,通过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将非法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作为处罚对象。制定并公布《商业秘密管理指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2005年,日本将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列为刑事处罚对象,以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力度。同年,修订了《商业秘密管理导则》,形成了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通过有效的保护手段和企业诚信道德素质的培养,日本侵犯商业秘密的发生率相对较低,这是2003年仅有的一次,远远低于我国的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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