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1)股东资格认定(1)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性质认定。股权转让,首先必须明确交易主体,即股东资格。要认定股东资格,首先要认定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的性质。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1)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具有股权转让生效要件的性质。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生效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股权转让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否则,股权转让不发生效力 (2)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具有股权转让对抗要件的性质。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并生效后,股权转让即告完成并生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未经工商变更登记,不否认新股东的资格和权利,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股权转让性质的不同界定也导致了以下两种观点:一是股东资格是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姓名为基础的;二是股东资格以股东名称为基础;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资格取决于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名称,因此,区分哪种观点是正确的,关键是能否认定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的性质。(3)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工商股权转让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股权变更事实的形式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公示的行政行为。第二,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是一种公共行为,不是一种权利设定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其行为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公信力。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的目的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社会公布股权转让的事实和新股东的姓名,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稳定,股权转让与工商登记有着密切的关系。虽然股权转让的效力并不取决于工商登记。但是,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是对股权转让效力的确认和巩固。第四,我国《公司法》为上述结论提供了法律支持。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可以主张依照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除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和支付合理对价外,股东名册的记载和登记是确定股东身份取得的必要条件,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从这一规定,我们不能推断工商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有效要件,只能得出股权转让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的结论,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具有公开性和公信力,这不是股权转让的有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是国家保障交易安全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确定,或者股东资格的确定,以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时间为准,在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确定股权价格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公平、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以出资额或者公司资产净值为基础,协议确定股权价格。以这种形式确定股权价格,体现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时,这也是股票交易的正常情况。转让人与受让人不能就股权价格达成协议的,应当结合法院依法程序裁定或者当事人协商、当事人申请竞买的方式选择审计机构或者评估机构,从而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股权交易价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变更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价格的,应当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不能委托拍卖、不适合拍卖或者双方约定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移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自行组织拍卖。”。可见,拍卖、变卖是股权转让的另一种形式 股东权利的内容包括: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选择和监督管理者的权利、资产收益权、知情权、提议权、,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转让资本或股份的权利等 笔者认为,由于股东权利的人身性和不可分割性,股权转让必然导致股东权利的普遍转让。主张保留或主张一定期限或部分权利,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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