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归谁所有 |
释义 | 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物业合同违约特征 物业合同违约责任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而发生的责任。这意味着,只有当事人违反了其约定的义务时,才会产生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的存在必须以合同义务为前提。 2.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违约的当事人需要依法承担违反合同的不利后果,这种后果通常是财产性的。因此,违约责任不能是非财产责任。 3.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义务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此非合同义务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区划内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希望本文能为你提供有益的参考。若仍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不妨向法律网的专业律师寻求咨询,他们会为你提供更详尽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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