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
释义 | 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以下不同: 1.责任承担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出资形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主体限制不同等。 二、有限合伙人有什么权利 1.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或质押其合伙财产份额的权利; 2.选举或者被选举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3.按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有限合伙人的特别之处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有限合伙人的特别之处如下: 1.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2.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 3.双重责任形式并存。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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