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开庭前是否要进行和解调解 |
释义 | 一、离婚开庭前是否要进行和解调解 离婚开庭前是要进行和解调解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调解的调解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 三、离婚调解的原则 法律网提醒您,离婚调解遵循的原则有: 1.合法原则; 2.当事人自愿原则; 3.合理原则; 4.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的原则; 5.平等原则; 6.公平原则; 7.其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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