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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派遣的适应范围是如何的
释义
    一、劳务派遣的适应范围是如何的
    劳务派遣的适应范围为:
    1.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具体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的工作岗位,具体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二、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三、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注意事项有哪些
    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注意事项有:
    1.派遣合同应当载明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4.派遣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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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