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用工合同上有何不同 |
释义 | 一、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用工合同上有何不同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用工合同上的区别有: 1.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2.主体资格不同。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类型较多,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3.主体地位不同。 4.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 5.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6.国家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7.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二、确定劳动关系最重要的证据是什么 确定劳动关系最重要的证据是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能否要求人社部门确认劳动关系 法律网提醒您,人社部门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才能认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为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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