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部门负责劳动仲裁的审理工作 |
释义 | 一、哪些部门负责劳动仲裁的审理工作 负责劳动仲裁的审理工作的部门是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是: 1.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指导街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4.做好本辖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5.负责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的流程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的流程: 1.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开庭审理、调解; 6.做出裁决。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三、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 1.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误; 2.没有管辖权的; 3.违反仲裁程序的; 4.提交证据是伪造的; 5.当事人隐瞒了证据; 6.仲裁人员存在受贿行为等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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