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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有权利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释义
    一、谁有权利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有权利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的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婚姻无效生下的孩子是婚生子女吗
    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不是婚生子女。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两者的区别在于情形不同。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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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5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