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对连带责任判决的有效执行方式 |
释义 | 一、法庭对连带责任判决的有效执行方式 1.同时式执行。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 2.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该方式执行周期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是: 1.责任产生的要求不同。按份责任对产生的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要求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还要求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连带关系。 2.责任的效力不同。在按份责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而且各责任人均只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型责任。而按份责任适用的责任形式多一些。 4.有无共同目的不同。法律网提醒您,设立连带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满足,各连带责任人均具有此目的。而按份责任的各责任人都是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目的。 5.法律要求不同。按份责任是多数人责任的常态。而连带责任因其可能加重责任人的责任,法律对其有严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即连带责任采法定原则。 三、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 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有下列几种: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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