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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手房交易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释义
    一、二手房交易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二手房交易需要的材料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房屋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本以及关于双方婚姻状况的证明,如该房处于出租或共有状态,卖方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须提供承租人、共有人放弃购买的书面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二、二手房购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共有人同意出售的声明;
    3.承租方放弃优先购房的声明;
    4.房屋未设立抵押权;
    5.与产权单位不存在限制出售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买二手房的合同无效情形
    1.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引用法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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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