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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释义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如下是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含义:
    按照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三、行政诉讼地狱管辖的规则
    地域管辖权应当按照如下情形确定:
    1.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2.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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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9: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