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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订立的无效合同有哪些
释义
    一、订立的无效合同有哪些
    订立的无效合同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合同内容或形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3.买卖双方以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为目的,订立的合同;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即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后果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1)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三、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五个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4.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5.期限限制不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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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1:3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