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转让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进行专利转让的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不管是在哪种情况下进行的转让,此时都有一些问题是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的,这关系到各自的利益,因此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那到底专利转让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 一、专利转让注意哪些问题 1、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 2、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一个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人士(例如律师),进行相关操纵,切勿自行随便签订合同。 3、应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的目的,除了是对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对生活有益处和贡献,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容量的专利技术,在没有转化为盛会生产力之前,只能是技术,因此实现产业化才是造福于社会和人类的最高标准,在某种程度上适当退让和调低一些标底,同样是很必要的,究竟合作是需要双方拿出诚意的。 4、做好相关记录-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题目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转让之前,不要轻易进行价值评估等操纵、尤其是不要轻易根据对方要求进行此类操纵,假如确实需要进行评估,尽量明确评估用度担负原则和担负比例、以免上当受骗;在没有完全完成转让手续前,不要轻易交付技术资料和相关图纸等具体信息;以上是专利转让过程中必须留意的最基本的几个题目,最后中国专利在线祝您专利转让成功。 当专利权为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共有时,一方转让其只有专利权的,另一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份额。 二、专利使用权可以单独出资吗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3部外资法都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出资。但是,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则该等法律语焉不详。 有人提出仅能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还有人提出使用权出资时仅限于独占许可使用权。笔者以为:使用权出资应属正当,且方式不限。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在专利转让的过程中,当事人除了要协商一致,签订相应的转让合同外,还需要到专利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同时转让之后,受让人需要承担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而原来的专利权人也要及时的停止实施专利行为。上述就是对专利转让注意问题的讲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汕头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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