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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
释义
    一、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下: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二、刑事案件能撤案吗
    刑事案件能撤案的,对于以下案件应当进行撤销: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三、刑事案件追诉期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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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6: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