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效力 |
释义 | 一、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效力 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效力要从以下两点分析: 1.原则上名义股东处分代持的股权,其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2.第三人取得股权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善意取得。即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名义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免除? 名义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免除需要分情况讨论: 1.对外来说,采取商事外观主义信赖原则:外部债权人起诉名义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名义股东不得以其非实际投资人抗辩,但可以在出资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2.内部关系以公司实际意思为准:若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有过约定,且被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认可,公司追究相关人员出资义务,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 ![]() 三、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协议有效吗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协议有效,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名义股东才是真正股东,实际出资人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可变更为公司股东。法律网提醒,实际出资人显名条件:证明过半数其他股东知情+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未曾提出异议;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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