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更改监护人的手续到哪个部门 |
释义 | 一、更改监护人的手续到哪个部门 更改监护人的手续到人民法院办理,即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谁能担任监护人呢? 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民事主体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1.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法律网提醒,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即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法律网提醒,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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