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①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为共有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即使共有,从外部看,每个共有人也是房屋的主人。出租人根据其特殊身份出售租赁物。如果有特殊个人关系的人与销售者建立业务关系,就不同于其他普通的业务关系,因为应该考虑身份关系。这种特殊条件是根据人才的地位而定的。没有这些特殊身份,出租人就不会给出这样的出售条件,在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也不会出现优先购买问题。(3) 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以特定方式发生变化。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房屋被强制征收或者征用,房屋被强制执行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正式期限是什么? ①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②拍卖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关知识: 1。如果租赁不因出售而中断,有什么例外吗? 如果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化,租赁合同的效力将不受影响,即所谓的“卖不破租”原则。如果没有法律或商定的例外,则应适用这一原则。 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此时,抵押权与租赁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不适用“卖不破租”的原则。但先租后抵的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仍应适用“卖不破租”的原则。在法院依法查封时,如果先查封后租赁,则法院强制拍卖不适用于“卖不破租赁”;如果先租赁后查封,则可以适用这一原则。优先购买权的通知有哪些要求?《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合理期限由出租人确定。承租人在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超过期限推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的通知形式可以灵活,如写信、在出租屋张贴通知等,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发出通知,都必须送达承租人。如果通知只是以报纸公告的形式,而不是针对承租人,通知的效力就不会发生。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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