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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金山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规定是什么?
释义
    一、金山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规定是什么?
    金山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规定是根据刑法当中389条进行规定,如果情节严重,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相关司法解释
    1、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关于行贿罪方面的规定,它是非常的明确的,就是在刑法当中所作为一种犯罪行为来进行约定,具体的必须要是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进行行贿。而且为了获取某种不正当的财产方面的利益,采取的手段可以是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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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4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