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
释义 |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出租房屋被拆迁,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被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被拆毁的房子。被拆迁房屋与房屋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应当交换被拆迁房屋和被拆迁房屋产权。产权交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租赁,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现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删除了这一条,在《补偿条例》中找不到对承租人的补偿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国家征收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出租人作为征收的收入,依法单方有权解除租赁关系。在因征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如何对承租人进行合理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涉及承租人利益的问题,应将维权重点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转向《合同法》,更好地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附录:什么是承租人? 承租人可直接称为“承租人”。例如,如果房产所有人将某些特定区域出租,例如摊位、商店、商业场所或住宅区,他应与房产所有人签订协议,租赁该场所或住宅的另一方即为“承租人”。在社会生活中,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广泛存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随处可见。在租赁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时,承租人希望继续签订租赁合同,而出租人利用自己作为业主的身份控制房屋租赁,导致承租人的状态极不稳定。 其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约定方式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或者添置其他物品、通知缺陷。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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