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二是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出部分无效。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三是“立法法”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同一机关制定的单行条例、规章第九十二条,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规定适用,新规定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一部专门的土地承包法,应当适用其规定。只要土地租赁期不超过剩余的土地承包期。如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为15年的,租赁期不得超过15年。第二种方式是执行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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