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设立和法人成立的区别 |
释义 | 一、法人设立和法人成立的区别 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没有法人的设立便没有法人的成立,凡法人成立必须经法人设立。它们是法人产生过程中的两个阶段,有以下区别: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准备阶段,因而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上的;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二)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因此,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 (三)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是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由设立人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而法人成立后即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公司设立程序 我国公司规定了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我国规定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成立公司。有限责任公设立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料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成立的条件是指法人成立必须具备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是: (一)依法成立,是对法人成立的概括要求。包括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实质要件是指法人设立的目的、宗旨、设立方式以及经营范围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要件要求法人符合法定的程序。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法人的种类、规模不同,其所需的财产和经费的要求也不同。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成为特定化组织的标志,组织机构是法人意志形成和实现的基础,场所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地点。这些都是法人必须具备的。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人设立和法人成立的区别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我们也了解到,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后果。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