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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释义
    1.船舶损失金额
    我国《海商法》第198条第1项规定:“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余额计算。”
    可见,船舶损失金额根据情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计算方法。这些情况主要有三种,即a.船舶在海损事故后进行修理;b.船舶在海损事故后未进行修理;c.船舶因海损事故而发生全损。
    (1)船舶进行修理。船舶进行修理,可分为永久性修理与临时性修理。
    除了修理费外,船舶修理期间所发生的船员伙食费、物料费、修理船锚或锚链的费用、船坞费、船台费及移泊费等,一船也应计入共损。
    (2)船舶未进行修理。有时,发生共同海损的船舶由于各种原因未进行修理,如果船舶没有进行修理,船舶损失金额通常以该损坏造成的船舶合理贬值和该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两者之中较小者为准。
    (3)船舶全损。在船舶全损的情况下,船舶损失金额为船舶在发生共同海损前的估计完好价值中,扣除属于单独海损的估计修理费用。有残骸的,还须扣除残骸的价值,其余额作为共同海损。
    2.货物损失金额
    属于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货物损失金额,又称作货物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我国《海商法》第198条第2项规定:“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按照这一规定,货物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货物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共同海损金额。
    (2)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该货物所得净值的差额计算共同海损损失金额。
    3.运费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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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