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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确定。”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或者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履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存在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的最短保修期建筑工程是:(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2)住宅防水工程、卫生室、房间和外墙防水要求渗漏5年;(3)供暖和冷却系统为:分为两个采暖期和制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和设备安装期二年;五。装修工程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约定。”第八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建筑工人原因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免费修理、返工、改建。修理、返工、改建后逾期交货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发包人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
    

,承包人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存在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等违法行为。如果他们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他们也将受到法律制裁。《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构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但在实践中,建设单位往往违反上述规定。这些情况有的是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的,有的是由于建设单位的利益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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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4: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