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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的误区有哪些
释义
    一、劳动仲裁的误区有哪些
    (一)对诉讼的时效把握不准。
    相对于民事官司,处理劳动争议对时效要求的时间相对短一些,有些当事人并不了解这些,往往因申诉时效已过而失去打官司的机会。
    (二)诉讼主体错误。
    一些申诉人所指的被诉人不是义务主体,仲裁员告知变更后,又不愿变更被诉人,其结果只能败诉。
    (三)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法律不仅不支持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而且还要依照法律制裁。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时,就会导致当事人“有理”输官司。
    (四)漫天要价,请求不当。
    虽说劳动争议仲裁不像法院那样以标的多少确定仲裁费用,但不着边际地漫天要价,对申诉人还是有影响的,既有可能多缴仲裁费,又可能给仲裁争议的处理人为设置阻力,最终导致申诉人的期望值过高而“虽赢尤败”。
    
    二、劳动仲裁要不要先调解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出现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提起申请劳动仲裁而不需要先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仲裁必须本人去吗?
    提起劳动仲裁不是必须本人去,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可以委托人的包括律师、亲属或者朋友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劳动仲裁的误区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劳动仲裁的误区有漫天要价,诉讼时效把握不准和诉讼主体错误。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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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