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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殊动产抵押哪些动产
释义
    一、特殊动产抵押哪些动产
    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一)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三)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二、特殊动产有哪些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因价值较大,与一般动产在法律规则的适用上不尽相同,在理论和实践中,为了便于区分,常被称为准不动产、登记动产或特殊动产。称为准不动产是因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适用规则有相似之处。如按照我国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称为登记动产是因为其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一)是合同生效说。合同生效说是指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为要件,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在合同订立之时物权即发生变动,办理物权变动登记的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是交付生效说。该观点认为《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是关于动产的一般规定,特殊动产也是动产,因此特殊动产应当遵循第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节点,而24条的对特殊动产的规定不是对于第 23 条关于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否定,而是对效力强
    弱和范围的补充。因此,特殊动产若没有交付即使办理了过户登记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三)是登记生效说。该学说认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立法目的是鼓励登记,减少纠纷,因此应当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当事人可以通过登记取得所有权。
    相信大家通过对以上文章的阅读,对于特殊动产抵押哪些动产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以上是法律网编辑对特殊动产抵押哪些动产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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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3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