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所有合同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
释义 | 一、是否所有合同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不是都适用于各种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以当事人“互负债务”为前提的,即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且并非所有双务合同都自然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类: 1.因合同约定而产生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双务合同按照其性质,双方应同时履行其债务,但因当事人作了特殊约定,而产生了先后履行顺序。这类合同具体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企业经营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运输合同等; 2.因合同本身的性质或法律规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无需当事人约定,本身即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具体包括借款合同、储蓄合同、保险合同、跟单信用证买卖合同等; 3.按照商业习惯或惯例而有的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如航空客运合同等。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续。 法律网提醒您,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况如下: 1.当先期违约人纠正违约,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基本满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2.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责任。 3.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效果时,可根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视合同自始无履行效力,使依合同产生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5.合同撤销,履行效力消灭,也无履行抗辩权可言。 6.合同无效,无履行效力,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产生权利不成立或消灭的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 1.概念不同。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构成要件不同。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适用条件不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