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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责任承担如何承担
释义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联系的一个法律问题。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开始着手研究我国产品召回制度,遵循“借鉴国际、结合国情、积极推进、慎重行事”的原则,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正式实施,标志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确立。那么缺陷产品的责任承担问题又是怎样的?以下是法律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
    
    一、产品缺陷造成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这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都负有向受害人赔偿的义务。其中一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免除了另一方向受害人赔偿的义务。所以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有责任。
    二、能免除生产者赔偿责任的情形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则可免除其赔偿责任: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而是在产品投入流通后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才出现的缺陷的;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要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就必须提出证据证明有上述情形之一存在,即生产者应负举证责任。对于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销售者虽然没有过错,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但是对消费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法律认为这本身就是销售者的一种过错,故对此销售者亦应承担责任。所谓“商品存在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责任承担如何承担的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缺陷的存在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但这并不意味着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注意:近年来,因伪造产品、不合法产品以及产品缺陷侵害消费者人身权以及财产权的日益增加,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以及防止“奶粉事件”的再次发生,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了生产、制造商的责任与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首先就明确作出了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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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