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被收购后职工需要重签合同吗? |
释义 | [案例1] 某汽车配件制造厂原属国有小企业,与35名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6年,该企业被某上市公司整体收购。上市公司收购该企业后提出,不承认35名员工与原企业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想继续在公司工作,必须重新签订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作待岗处理。 这35名职工表示不能接受公司的做法,推选代表与公司交涉,一直未果。僵持了一个月后,员工收到公司的待岗通知书。收到待岗通知书后,员工先是上访,以后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继续执行与原汽车配件制造厂签订的劳动合同。 员工的请求能够得到满足吗? 王涛:《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等,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根据以上规定,包括公司兼并、重组、收购等在内的各种用工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本案中的上市公司应当承继原汽车配件制造厂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厂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使要变更劳动合同也应与职工协商一致,而不应单方以“待岗”处理。 我认为该公司应继续履行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履行对法人单位名称的变更手续。 张雪:该上市公司收购原国有企业虽然导致用工主体变化,但并不能影响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新公司应承担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兼并、分立等客观原因致使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在内的其他事项时,公司也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而不能单方变更原劳动合同内容。 贾富春:当前经济生活中,企业的兼并、重组大量发生,其中牵涉到员工的处理问题。企业兼并、重组在法律上往往表现为企业的合并、分立,对劳动者来说,即意味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的变更。这种用工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这是说,首先,新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必须按照原劳动合同的内容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其次,企业的合并、分立并不构成新的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原劳动合同义务的理由。因此,新的用人单位如果需要变更原劳动合同,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而不能单方面变更原劳动合同义务。本案例中,该上市公司并不能单方面变更35名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更不能以待岗迫使员工变更原劳动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 [2]《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3]《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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