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婚内向妻子打条借款3万元 |
释义 | 丈夫向妻子打借条借款3万元。两人离婚后,丈夫以这3万元是两人婚姻生活期间共同财产为由拒不还款。近日,金寨法院一审判决,前夫李某偿还前妻张某3万元。 两人在2006年结婚时,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2007年3月,丈夫李某向老婆张某借款3万元用于个人开支。李还给张打了借条,两人在借条中约定3年内还钱。 2009年12月,两人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张某多次向李某索要3万元钱未果,遂于今年1月将前夫李某告上法庭。 审理中,前夫李某辩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是共同的,即使有借条存在,他也不该还这3万元钱。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中,夫妻双方虽然没有事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做出约定,但这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具的借条本身可以被认定为隐含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李某给张某打借条时,已明确承认所借款项的财产所有权归张某,李某理应归还前妻3万元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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