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利贷罪立案标准 |
释义 | 一、高利贷罪立案标准 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直接以“高利贷罪”为名的罪名,但存在对高利转贷行为的规制。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关注的是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 3.当这种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时,即应予以立案追诉。 二、构成要件解析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主体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这里的“套取”并不仅限于欺骗手段,即使行为人与金融机构负责人通谋,只要行为主体是以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而取得金融机构贷款,都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2.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其所有制性质并没有限制。 (1)信贷资金则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发放的资金,包括担保贷款资金和信用贷款资金。 (2)“高利”则不仅限于高利贷,而是指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利率。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高利转贷行为必须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程度,才以犯罪论处。 根据立案标准,如果高利转贷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都应予追诉。 ![]() 三、高利转贷违法认定 在认定高利转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1.根据该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对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予立案。 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对于维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高利转贷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你对此有何疑问?欢迎在法律网留言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更专业的法律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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