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法的意义——与百姓谈物权法 |
释义 | 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已由全人大法工委草拟完成,下发全国有关单位公开征询意见。现据称要并入民法典一起出台。物权法出台将对我国产生重要影响。这里从物权法与社会规则重构的角度谈一点想法。 物权,我怎么没听说过?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使用“所有权”、“产权”这样的概念,而对于物权则比较陌生,而物权则是对这些具体的权利一种理论抽象。说它抽象就是因为它涵盖了许多具体的物权,这些具体的物权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概念,比如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等。这些权利均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它在权利主体与客体物之间建立直接的排他的支配关系,使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享用物、获取源自物收益或者优先他人获得物的价值,由此抽象出物权概念。在这些具体的物权中,最重要、最基础的是所有权,甚至可以说所有权是物权法大厦的基石,而其他物权基本上是所有权行使的结果,不仅存在期限或条件,而且最终又会转化为所有权。物权概念的提出和存在价值主要是理论上,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只要掌握具体的物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就可以了。 物权是否可以理解为对物的权利呢? 我认为,有时候可以这么简化,但不全面。物权法主要调整人与实体物支配关系,也就是可以看得见、模得着的有形物体,如房子、汽车、衣服、食品等。对于这些物的支配权即是物权。故你那种简化是不错的。但是,物权的客体也可以是权利,比如,你将存单质押给银行,获得贷款,银行享有的质权的客体是债权,这被称为权利质权。一般来讲,我们都知道如何运用或操作,但许多问题仍然要运用物权法来解决。只是这涉及到更深层次的理论问题。 所有权是物权法大厦的基石 物权法的宗旨是建立社会上有价值物的归属和利用秩序,而这一秩序基础便是确认社会上的物的归属,使物有其主。而某物置于某人意志支配之下,即形成我们常说的所有权。没有这样的制度,一个社会就不能有最起码的秩序。当你辛苦播种,到收获的时候,别人却对你说,你无权收获,这是多么得可怕。这实质上就是人们时常所说,所有权的定纷止争的功能。 所有权作用 所有权的定纷止争的作用在法律上表现为排他效力,即所有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干预、妨害,享用其物或获取利益,这种权能在法律上称为消极权能。除了这种权能外,所有权赋予所有主按照自己的意志或意愿享用、处分物的权利——所有权本质上是法律保护下所有权人的这种意志能力。例如,我对自己的房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享用,或者出租、出卖给他人,或者抵押给他人,获取贷款或其他利益。所有这些行为都取决于所有权人自己的意愿,其他人不能强迫、干预。正是所有权人自愿自主的处分自己物的权利,才有了契约自由,贸易自由,才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在这个意义上,所有权也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石。[page] 物权法与我国财产权利结构调整 物权法只保护人们合法地取得财产(其中包括依据所有权取得各种收益)和对既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但它不能增加人们财富的拥有量。也就是说物权法并不会直接给人以财富,但它给人获得财富的手段并保障其安全。用经济术语说,法律(尤其物权法)旨在人们提供安全的收益预期。 物权法只是对一个国度所形成有明确主体财产权利加以调整,但它不决定如何形成这样的财产权利。它只是保护和规范已经的财产权利,但却不能决定如何形成这样的财产权利。物权法确认个人所有权权能,但它不能决定个人可拥有哪些财产或者对哪些财产拥有所有权;物权法规范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但不能决定全民所有转制改造方式(哪些搞股份化改造,哪些拍卖或承包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依赖国家政治决策调整,需要整个法律制度的再造。因此,物权法对全民所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权的明晰作用是有限的,这些权利明晰只能通过改革来完成。 简单地说,物权法不分配财富,而只调整对财富的支配。 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人是否可以干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呢?显然不行。在这个世界上,从来没有任何绝对的自由,也没有绝对的所有权。任何一个国家均承认所有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或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实际上,这种限制就为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圈定了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他才是自由的,超出这个范围,则受到法律限制。 在物权法中有一个基本原则,物权行使不得违背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草案也有类似规定)。这是对整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一些具体规定中,法律也会对所有权人做出明确的限制。例如,按所有权本意,所有权人既有利用其物的权利,当然也有不利用的权利,但是,现在有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如果所有权人荒芜土地达两年,则将其收归国有。我国也有相应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两年内未开发利用,土地也被国家收回。再如,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实质上是所有权的限制。 国家对所有权的限制还表现在,国家可以强制性征收或征用个人财产(如房屋)用于公共利益。因为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是它有两个前提条件,被征用或征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第二必须给被征用或征收人予以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样的安排,较好地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不是要个人纯粹“牺牲”。 私有财产同样也不可侵犯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均规定“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否意味着私有财产就可以侵犯或保护就弱一些呢?这样的规定是在当时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为了突出全民所有重要性。但的确给人这样的印象。事实上,我国立法一直对合法的个人财产予以保护的,倒是国有财产保护力度不如个人财产,如众所周知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就是明证。物权法对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不管是什么性质的财产或谁拥有所有权,均一视同仁地保护。平等保护既意味着国家或政府不能侵害个人财产,同样也意味着个人不能侵害国有财产。这是社会的基本规则。[page] 物权法是否规范政府行为? 我认为,物权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划清个人(社会)和政府各自行使权利(力)界线。在某种意义上,所有权的排他性,不仅包括非所有权人(个人),也包括政府。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范围自主行使对物或财产的支配权,而政府应当尊重和保护这种权利的行使。这种尊重或保护即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政府不能替代所有权人行使权利,也不能干预或妨害个人行使权利,否则构成“侵权”。 这意味着政府必须转变“角色”。政府角色是中立的,政府的任务是服务,在些由平等主体之间通过民事行为完成的,政府就不要插手,否则就会偏向某一方,就构成不正确干预;对于需要政府出面的干预、限制私人权利的时候(也就是需要动用行政手段时),一定要有合理的理由,这理由便是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不要强制手段实现可以或本应用契约手段做成的事情;不要混淆角色或手段,不要混淆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一个法治的国家,政府首先应当守法。这些法律并不是完全都写在条文上,有的是贯穿在法的精神当中。其中一个最基本的规则便是对所有权的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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