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造成准物权概念如此混乱的局面的原因 |
释义 | 造成准物权概念如此混乱的局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准物权类型繁多,各种具体的准物权类型内部又有若干类型,同时各种准物权又分别为不同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各种准物权在权利主体资格上具有较大差异,因而无法形成统一的权利主体; 第二,各种准物权在权利客体上千差万别,甚至有些准物权客体是复合客体,如矿业权的客体是特定矿区的地下土壤和其中的矿产资源(在我国,土地和矿产是两个不同的物); 第三,准物权在权利内容上也差异颇大,在权利构成上具有复合性和特殊性。 因此,无法对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准物权类型进行抽象出一个相对明确、具体而又统一的定义,也很难形成一个准物权总则性的规定,因此在研究方法上只能侧重个别化和类型化的分析,但在长期的争论中,准物权在学术界形成了一些相对确定的看法,这些看法是讨论准物权的逻辑起点: 第一,准物权是对矿业权 、渔业权、水权、狩猎权等一些权利的总称,它的外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开放性。按照通常的理解,上述四种是典型的准物权类型,至于何种类型的权利和上述四种权利具有最大的相似性,可以被涵盖在准物权此概念之下,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第二,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类型。首先它是一种物权类型,具有一般物权的性质和效力,如采矿权的权利主体得在一定的矿区排他地采取矿产,他人不得非法妨害等等,具有物权性;其次,它与典型的物权类型相比具有特殊性,表现在各种准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和典型物权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第三,准用物权的规定,即在和典型物权具有差异时,适用准物权的特别规定;和典型物权具有一致性时,参照适用典型物权的规定,如在物权法定和物权排他性等方面适用典型物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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