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我国《保险法》中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
释义 |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投保人群增多,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加。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是,对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怎样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将来能否援引该条款免责的前提。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何理解“明确说明”是正确适用该条法律的关键所在,也是法官正确审理好此类保险合同案件的重要保证。 笔者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多年,审理过大量保险合同案件,亲眼目睹到投保人和保险人常常因对“明确说明”这一条款的不同理解而导致矛盾激化,深切感受到他们处于对法官的信任,期盼最后的裁决。笔者根据多年审理保险合同涉及免责条款的感悟,对“明确说明”作一简要论述,与同行探讨共勉。 一、要深刻领会“明确说明”义务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1、平衡利益风险,体现诚信精神。 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条款,一般为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投保人对这些条款没有讨价还价的可能 。保险业是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行业,保险人在经济实力、信息拥有、业务经验等方面都拥有绝对的优势。而投保人由于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条款内容的理解容易产生偏差、误解,这些均能导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保险人造就抗辩的理由,而投保人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法律设置“明确说明”义务,目的是让投保方获得必要的信息,明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避免权利的无谓丧失,以合理地制约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最大程度地平衡双方利益,使保险合同能真正体现诚信精神。 2、弥补协商不能,确保合意成立。 合同纠纷法院 邹万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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