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完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建议案之一 |
释义 | 2004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来,国务院酝酿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本刊从2006年7期起特邀从事工伤保险方面研究的专家向春华,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发表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申请期限的意义 工伤认定,是指工伤认定、经营等都可能发生影响。将用人单位这种利益状况的不确定性,长期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也不公平。 现行规定与缺陷 《条例》设立了两种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申请期限。该条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的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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