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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谎报车辆登记日期 保险合同照旧履行
释义
    车辆保了险,被盗后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为投保公司谎报车辆的实际登记日期,离车辆报废只剩下一年时间。保险公司将投保人告上法庭,要求更改保险合同中车辆的实际价值和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一审被判败诉,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也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3年5月,佛山某公司在南海一家保险公司为该公司一辆中型客车购买了机动车综合保险,在保险合同上,写明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1996年1月,车辆实际价值为75000元,约定车辆损失险(全部损失)和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均为75000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5月18日至次年5月18日。才过了4个月,即2003年9月16日,这辆客车就被盗走了。
    2004年3月,保险公司到佛山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后得知,该公司投保的这辆车初次登记日期是1990年6月4日,而中型客车的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适当延长报废年限。当时双方约定的延长年限为4年,也就是说投保时离报废日期只有一年。按惯例计算,当时车辆实际价值折旧后应为新车购置价的1/14,即17857元。
    该公司却表示,保险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车辆的初次登记日期为1990年6月,投保时已将行驶证交给保险公司的经办人,是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时误写为1996年的,错并不在他们,保险公司必须按75000元来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起案件为保险合同纠纷,应适用《保险法》,而不适用《合同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拥有该车的公司不同意改变合同中的赔偿数额,因此,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赔偿金额应该按照75000元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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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