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保险费率的模式及确定原则 |
释义 | 保险费率是依照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通常以千分率(‰)来表示。保险金额,简称保额,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赔偿(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它是保险人据以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所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价格规律的核心是使价格真实地反映价值,从而体现在交易过程中公平和对价的原则。但是,如何才能够实现这一目标,从被动的角度出发,可以通过市场适度和有序的竞争实现这一目标,但这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从主动和积极的角度出发,保险人希望能够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探索出确定价格的科学和合理的模式。 就汽车保险而言,保险人同样希望保费设计得更精确、更合理。在不断的统计和分析研究中,人们发现影响汽车保险索赔频率和索赔幅度的危险因子很多,而且影响的程度也各不相同。每一辆汽车的风险程度是由其自身风险因子综合影响的结果,所以科学的方法是通过全面综合地考虑这些风险因子后确定费率。通常保险人在经营汽车保险的过程中将风险因子分为两类: (1)与汽车相关的风险因子,主要包括汽车的种类、使用的情况和行驶的区域等。 (2)与驾驶人相关的风险因子,主要包括驾驶人的性格、年龄、婚姻状况、职业等。 由此各国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从车费率模式和从人费率模式。 一、汽车保险费率的模式 1、从车费率模式: 从车费率模式是指在确定保险费率的过程中主要以被保险车辆的风险因子作为影响费率确定因素的模式。目前,我国采用的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就属于从车费率模式,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是被保险车辆有关的风险因子。 现行的汽车保险费率体系中影响费率的主要变量为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生产地和车辆的种类: (1)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划分:营业性车辆与非营业性车辆。 (2)根据车辆的生产地划分:进口车辆与国产车辆。 (3)根据车辆的种类划分:车辆种类与吨位。 除了上述的3个主要的从车因素外,现行的汽车保险费率还将车辆行驶的区域作为汽车保险的风险因子,即按照车辆使用的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费率,如在深圳和大连采用专门的费率。 从车费率模式具有体系简单,易于操作的特点,同时,由于我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被保险的车辆绝大多数是“公车”,驾驶人与车辆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也就不具备采用从人费率模式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正逐渐进入家庭,2003年各保险公司制定并执行的汽车保险条款,就开始采用从人费率模式。[page] 2、从人费率模式: 从人费率模式是指在确定保险费率的过程中主要以被保险车辆驾驶人的风险因子作为影响费率确定因素的模式。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均属于从人费率模式,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是与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有关的风险因子。 各国采用的从人费率模式考虑的风险因子也不尽相同,主要有驾驶人的年龄、性别、驾驶年限和安全行驶记录等。 (1)根据驾驶人的年龄划分:通常将驾驶人按年龄划分为三组,第一组是初学驾驶,性格不稳定,缺乏责任感的年轻人;第二组是具有一定驾驶经验,生理和心理条件均较为成熟,有家庭和社会责任感的中年人;第三组是与第二组情况基本相同,但年龄较大,所以,反应较为迟钝的老年人。通常认为第一组驾驶人为高风险人群,第三组驾驶人为次高风险人群,第二组驾驶人为低风险人群。至于三组人群的年龄段划分是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确定的。 (2)根据驾驶人的性格划分:男性与女性。研究表明女性群体的驾驶倾向较为谨慎,为此,相对于男性她们为低风险人群。 (3)根据驾驶人的驾龄划分:驾龄的长短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驾驶人员的驾驶经验,通常认为从初次领证后的1~3年为事故多发期。 (4)根据安全记录划分:安全记录可以反映驾驶人的驾驶心理素质和对待风险的态度,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可能存在某一方面的缺陷。 从以上对比和分析可以看出从人费率相对于从车费率具有更科学和合理的特征,所以,我国正在积极探索,逐步将从车费率的模式过渡到从人费率的模式。 二、汽车保险费率的确定原则 根据保险价格理论,厘定保险费率的科学方法是依据不同保险对象的客观环境和主观条件形成的危险度,采用非寿险精算的方法进行确定。但是,非寿险精算是一个纯技术的范畴,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非寿险精算仅仅是提供一个确定费率的基本依据和方法,而保险人确定费率还应当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的核心是确保实现每一个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基本上是依据或者反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这种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在两个层面加以体现: (1)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是指保险人的总体收费应当符合保险价格确定的基本原理,尤其是在附加费率部分,不应让被保险人负担保险人不合理的经营成本和利润。 (2)在不同的被保险人之间。在被保险人之间体现公平合理是指不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保险人对不同的被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当反映这种差异。[page] 由于保险商品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要实现绝对的公平合理是不可能的,所以,公平合理只能是相对的,只是要求保险人在确定费率的过程中注意体现一种公平合理的倾向,力求实现费率确定的相对公平合理。 2、保证偿付原则 保证偿付原则的核心是确保保险人具有充分的偿付能力。保险费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偿付的基本资金,所以,厘定的保险费率应保证保险公司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这是保险的基本职能决定的。保险费率过低,势必削弱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影响对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常出现一些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为了争取市场份额,盲目地降低保险费率,结果是严重影响其自身的偿付能力,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对整个保险业和社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各国对于保险费率的厘定,大都实行由同业公会制定统一费率的方式,有的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甚至采用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统一费率,并要求强制执行的方式。如我国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汽车保险条款》,就采取统一费率的方法。 保证偿付能力是保险费率确定原则的关键,原因是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这不仅仅影响到保险业的经营秩序和稳定,同时,也可能对广大的被保险人,乃至整个社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3、相对稳定原则 相对稳定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厘定之后,应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不要轻易地变动。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存在保费总量大,单量多的特点,经常的费率变动势必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工作量,导致经营成本上升。同时也会给被保险人需要不断适应新的费率带来不便。 要实现保险费率确定相对稳定的原则,在确定保险费率时就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影响费率的因素,建立科学的费率体系,更重要的是应对未来的趋势作出科学的预测,确保费率的适度超前,从而实现费率的相对稳定。 要求费率的确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一旦经营的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保险费率就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4、促进防损原则 防灾防损是保险的一个重要职能,其内涵是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协调某一风险群体的利益,积极推动和参与针对这一风险群体的预防灾害和损失活动,减少或者避免不必要的灾害事故的发生。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和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可以保障社会财富,稳定企业的经营,安定人民的生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保险人在厘定保险费率的过程中应将防灾防损的费用列入成本,并将这部分费用用于防灾防损工作。在汽车保险业务中防灾防损职能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保险公司将积极参与汽车制造商对于汽车安全性能的改进工作,如每年均有一些大的保险公司均资助汽车制造商进行测试汽车安全性能的碰撞试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加强安全生产,进行防灾防损的工作也会予以一定的支持,目的是调动被保险人主动加强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工作的积极性。[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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