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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电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释义

谢波标准格式合同,又称标准条款、标准合同、固定格式合同或附加合同,是指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事先制定、重复使用、未与另一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缔约方式,也对合同自由原则提出了挑战。这种加快订单发布和接受的方式伴随着快速的标准化生产。其核心模式是预先打印的采购和销售订单。[1]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以及网络时代的到来,一些大型电子商务网站也制定了极其详细的格式条款。在目前普遍签订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占45%以上。在西方发达国家,99%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因此,一些学者说,“我们生活在标准合同的世界里”。在现代商业交易中,广泛使用标准合同所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使用标准合同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合同时间,从而加快交易速度;其次,合同格式的使用也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关于格式合同的优点,一些学者生动地指出:“在大规模生产的时代,几乎没有必要强调大规模生产商品的优点,这不仅适用于大规模生产的合同,也适用于其他事物。”[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和特点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但它也给经济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我们应该看到,格式合同确实在大大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和改进合同内容、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标准合同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但由于其自身的优势和在商业交易中的广泛应用,国家立法往往在一定条件下确认其法律效力。英国法学家戴西和莫里斯也警告说,当涉及到当事人之间谈判权利明显不平等的标准格式合同时,合同生效原则的适用应特别谨慎[3]。因此,如果标准条款违反了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禁止性规定、诚信原则,并且与非标准条款相冲突,则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为电子商务中广泛使用了自动交易手段,电子商务中包含的大多数交易条件都是标准条款,不可协商,可以重复使用,只有一小部分可以协商。另一方要么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没有接受这些条款的余地。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它可能损害处于弱势、缺乏谈判经验的合同对方的利益。例如,一些网站的标准条款规定,公司有权随时更改或修改合同条款,修改后的合同条款将在收到通知后生效;一些网站的标准条款要求消费者接受在事先做出承诺之前无法知晓的协议;一些网站未能提请对方注意标准条款中包含的豁免内容,这可能会对对方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如何在意思自治制度下维护合同正义,使经济强者不能以合同自由的名义挤压弱者,是现代法学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4] 另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可能存在所谓的“格式争议”,即当要约人和承兑人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并且承诺是以其自己的格式合同进行的,尽管这可能导致合同成立,但如果存在争议,应使用哪一方的合同条款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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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