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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条件不支持预期收益
释义

不支持预期利益的条件包括一方必须违约,受害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受害方可及时采取措施,损失扩大与受害方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内容如下:
    

1。一方必须违约。如果一方违约,则意味着违约是由一方造成的,而另一方受害方的行为不是违约的原因。如果受害方的行为也是违约的原因,则应适用共同过失规则,而不是减损规则。受损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受害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即受害方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如果没有采取措施的义务,就没有必要采取措施。受害方是否有采取措施的义务,取决于法律规定、交易理念和社会道德的要求。例如,如果一方交付了不合格的货物,而另一方以不合格货物为由拒收,则拒收的货物应妥善保管。只有在损坏后才能及时采取措施。受害方必须能够在不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即受害方因未及时采取措施而有过错。如果受害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但客观上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则受害方不存在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克减规则不能适用。损失扩大与受害方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延长损失”不是由于受害方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不能将其视为扩展损失,也不能适用减损规则
    

什么是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是指当事人有权根据合同规定通过履行合同预期实现的权利和利益。它通常表示为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双方当事人可能获得的利润。在西方国家,这通常被称为预期利益。中国通常被称为可用利益,有时也被称为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通过适当履行合同所能获得的利益。
    

可获得的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期间希望从合同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指债权人在适当履行合同后能够实现或获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款在立法中对现有利益损失的赔偿有明确的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在如何定义现有利益损失方面的做法有所不同,如何掌握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和特点
    

民法所称可得利益,是指权利人(被害人)通过某种行为期望实现和获得的财产增值利益(主要是生产经营行为)以其拥有或管理的财产为基础和前提。这种兴趣有以下特点:
    

1。将来即时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债权人在违约时并不实际享有这种利益。对债权人而言,它属于一种预期的或正在实施的、取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债权人的一定支付才能实现。预料对可用收益的预期与未来有关,强调其时间特征。期待强调的是,可获得的利益是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希望通过履行合同而获得的利益,是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现实实现现有利益的条件已经满足。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债权人就可以取得合同。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已经为实现该利益做了一定的准备,具备将其转化为实际利益的基础和条件,并且可以确定。基于上述特征,我们可以看出,对债权人而言,可得权益是一种真实的财产权益,而不是一种假设或虚幻的财产权益。虽然它不同于实际财产损失的表现形式,但对债权人实际经济利益的影响没有区别。
    

这种影响体现在:
    

1。其损失使权利人的财产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按预期增值。这种损失使权利人的生产经营计划在一定范围内或者一定期限内失效。其损失使债权人承受不应有的负担。因此,否认可获得利益的损失是实际损失没有任何理论依据
    

基于上述情况,汇编不支持预期利益的条件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只有当一方违约,另一方能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时,克减规则才能适用,从而要求赔偿现有利益的损失。预期利益的实现必须是可实现的,为了获得预期利益,需要期待对方履行义务。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更多问题,卢巴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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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4: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