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涉及的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合同可能终止 |
释义 |
2010年1月18日,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属于李先生的帕萨特轿车,王先生支付了14.5万元。同日,双方登记了汽车产权的变更。在驾驶过程中,王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25日上午,2010年1月27日,北京京世诚信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受委托对汽车事故水平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出具了涉案(被诉)车辆概况评估结论和车辆市场价值评估结论。经鉴定,涉案车辆左前纵梁下陷,右前纵梁下陷,右前A柱、车厢顶部大侧、左右前后车门有明显的更换、焊接、钣金修复迹象,两处以上面积大于(50x50)cm的地方发生汽车结构碰撞事故,伤势严重,汽车市值10.3万元,竖井随时下沉切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车辆无法正常使用。因此,他向李先生提出上诉,要求返还14.5万元的购买价款,支付5325元的修理费和4500元的鉴定费。朝阳区法院认定,卖方应对所售标的物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李先生有保证责任确保有争议的车辆具有使用价值,并且买方可以正常使用。根据评估结论,有争议的车辆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不具备正常使用价值一审判决终止合同,返还货款,返还车辆,赔偿损失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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