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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可以申请行使撤销权
释义

I法院可申请行使撤销权
    

中国(合格主体仅为股东,且对行使撤销权的股东的资格没有限制)
    

旧《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制止违法违规行为。”p>

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决议无效确认诉讼)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在决议可以撤销和排除期间,公司撤销诉讼的主体必须是股东,原告是股东,被告是谁?)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防止股东滥用该权利,延迟执行公司的经营决策,并提供担保),如果公司已根据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进行变更登记,或董事会经人民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及时申请注销变更登记)(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新增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少数股东,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架空少数股东的表决权,赋予股东召集和表决非法会议的起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原告因《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股东行使撤销权后,缺乏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决议撤销权的排除期限规定不合理。法院是否有自由裁量权,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案件的判决。由于法律没有对公司要求股东提供担保的权利设置必要的限制,在实践中,诉讼担保很容易成为公司阻止股东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手段。原告是否具有“决议时”和“诉讼时”的股东资格。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是否有权撤销台湾地区无表决权股东的资格(合格主体仅为股东,对行使撤销权的股东的资格没有限制)
    

《公司法》: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或决议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大会决议撤销权
    

公司法第189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或决议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上诉法院撤销其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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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9: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