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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单上应该说明什么
释义

仓储合同是托管人储存寄存人交付的货物,寄存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托管人,接受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托管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货物,仓储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保管合同
    

法律咨询:在仓单上应说明什么
    

律师回答:根据《合同法》第386条,仓单应包含以下内容:
    

1。存款人的姓名或地址。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III.仓库货物的损失标准
    

IV.储存地点
    

v.储存期
    

VI.如果储存已投保,保险金额、期限和保险人姓名
    

VII。存储成本
    

VIII。发行人、发行地点和日期相关法律知识:
    

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专门从事仓储业务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登记从事仓储业务属于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活动。因此,储户在寻找仓储合同的另一方并签订合同时,应首先了解另一方是否具备从事仓储的资格,以及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中载明。营业执照上无仓储业务的,存款人不得与其签订仓储合同
    

另一方的现有和实际经营状况也是合同前审查的重要内容。在经济生活中,有大量的企业或单位具有主体资格,但经营条件较差,存在不履行合同的风险。为减少或消除被欺骗的可能性,在签订合同时,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方式派人到对方单位进行资信调查,或在当地工商机关、公安机关的帮助下了解对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是否签订本合同应在了解另一方的确切信用情况后决定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标的物违法的,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仓储合同时,托管人应确切知道储户储存的货物,以防止储户利用仓储公司储存非法货物。未经正式批准,保管人不得为保管人所有的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和限制流通的物品提供存放场所。这就要求托管人加强对仓储货物的验收
    

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代理人签订仓储合同时,一方应注意检查另一方是否具有代理资格:
    

(1)是否具有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签订仓储合同。如果合同的订立超出了代理人的权限,则合同将因缺乏权限而无效。(3)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签署仓储合同。另一方无权代理的,不得与其签订仓储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做到全面、完整,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错误和歧义。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必须就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并达成一致。与仓储有关的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或其他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认真审查合同语言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歧义;是否有错误,主要条款是否写入合同。防止将来发生纠纷或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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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