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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私下转让合伙企业债务无效
释义

【案例】2004年,当被告刘、江和王共同承包岩石爆破现场的施工时,他们雇佣了赵的助手。年末,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工资5800元。退房时,蒋不在。刘和王向赵开具了借条。蒋对借据没有异议。2005年初,三名被告签署了一份退出协议,刘退出了合同。赵的工资由江和王承担,与刘无关。赵确认了这一协议。合同签订后,蒋与王达成协议,同意蒋负责支付赵的工资。由于江的经济困难,赵不同意。后来,由于无法收回这笔钱,赵向法院起诉,要求3名被告支付工资
    

[处理]法院认为,欠原告赵5800元的票据虽然是刘和王写的,但实际上是三名被告在合同期间所欠的。当刘退出合同时,3被告同意蒋和王应承担赵的工资,该工资得到了债权人赵的认可,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当江与王达成协议后,双方同意由江支付赵的工资。未经赵同意,转让无效。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蒋和王应向原告赵支付5800元
    

判决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同意判决,并没有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本案中,刘撤销了合同,被告同意蒋和王应承担赵的工资。债权人赵对本协议无异议,承认转让合法有效。在与王结算时,蒋同意承担赵的工资,并在未经债权人赵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合伙企业债务。转让无效。因此,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曹志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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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