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合伙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足够的款项,但没有提取资本,该怎么办 |
释义 |
《合伙法》第65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其出资额;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应当承担补充支付义务,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向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换句话说,法律只赋予合伙人调查非出资合伙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合伙企业无权在此提起诉讼。《合伙法》只规定,合伙人在处理合伙事务给自己造成的损害时,合伙企业可以作为原告的诉讼标的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企业无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这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追究股东出资失败的责任,因为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股东出资失败直接损害公司的财产权。但是,我国法律对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仅赋予其他合伙人合法的诉权,本案原告就被告违约提起诉讼,违反法定诉权原则 尽管《合伙协议》第57条规定,违约合伙人未足额出资的,应当向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这种以协议取代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定诉权原则。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内部法律文件。它的当事人都是合伙人,因此只有所有合伙人才受其约束。一方违约时,其他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要求违约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原告根据合伙协议对被告提起违约诉讼。但是,由于合伙企业只是独立于合伙协议各方的第三方,因此它不是合同的缔约方,在与合伙人的合同中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它不是合同的另一方,因此,合伙人通过协议为合伙企业设立诉权是无效的,不能根据合伙协议追究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伙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未出资的合伙人提起违约诉讼 以上是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希望它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困难的法律问题,并且您有任命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上有许多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服务,我们还支持在线指定区域选择律师,我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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