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 |
释义 |
发证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证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997年是确认合伙企业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的重要规定。为确保本办法的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登记管辖方面,《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伙企业的登记。”其中,“市”是指县级市。此外,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登记管辖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执法权限的批复执行(国办函(199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2、出资证明书由国务院颁发出资权属是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者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可的书面文件;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件e实物上,应当出具实物所有权证书或者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的使用权证书;无法取得实物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的,应当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可的书面文件;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出具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出具权利证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出具知识产权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以劳动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可的书面文件年月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做出改变决定"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事项的,合伙企业必须在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15天内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变更“合伙人名称”不仅包括原合伙人姓名的变更,还包括因合伙人退伙或入伙而引起的合伙人变更。4、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如下:一、合伙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设立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合伙协议,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二、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后,企业应当: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应当出具分支机构登记通知书;3、合伙企业应当持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到合伙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三、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后,应当向合伙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当先办理注销登记六、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登记时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登记时间参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合伙企业设立和登记时间执行合伙企业的所有检查(一)年检时间: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上一年度的企业情况进行检查。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y不迟于3月15日。(2)提交年检的文件:年检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执照副本等。分支机构的年检应连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3)合伙企业年检合格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4)合伙企业年检报告的格式、年检标志的式样等与年检有关的重要文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8、关于个体合伙企业和合伙私营企业原产地的规范《合伙法》颁布前已注册的合伙企业,《合伙法》颁布前已注册的个人合伙企业和合伙制私营企业的标准化,《合伙法》颁布前已注册的个人合伙企业和合伙制私营企业的标准化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的个人合伙企业和合伙制私营企业,在《合伙法》颁布前,在《合伙法》颁布前严格登记《私营企业条例》,根据经营者的意愿,可以保留其原有身份,或者申请注销原有的个人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然后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保留原有身份的私营企业,仍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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