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关出口退税申报单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二条出口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海关按规定收取签证费第三条出口企业应当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日)填妥出口退税申报单。海关放行日期,是指运输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理海关手续的日期。第四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产品退税时,第五条出口企业接受出口企业申报时,必须认真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表和申报企业编号,海关对企业申报出口的高税率产品,经严格审批后,在出口退税申报单上加盖印章,交出口企业退税地税务机关。报关单位为代理报关企业的,代理报关企业应当在海关印章上注明出口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经海关盖章后,代理报关企业应将其交给出口企业,并交给退税地税务机关。 第七条海关在特殊情况下签发出口退税申报单的货物清关或退货,报关单位应当向报关地海关出示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证明,证明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者退还的货物已退还税务机关,第八条有关单位、企业遗失海关出具的出口退税申报单,要求海关补齐的,由海关办理清关手续,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出口产品未退税证明,海关经核实出口后,可以在出口退税申报单上签字。第九条出口企业多少报、以次充好、以低税率产品作为高税率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在“补发”字样上签字并收取签证费,现场发现的部分,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后发现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根据有关规定 第十条海关对来料加工的转口产品,不得出具出口退税申报单,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和海关保税监管方式生产的出口产品 第11条进口材料加工转口产品,海关在退税申报单上加盖“进口来料加工”印章第十二条出口退税报关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报关单按现行出口货物报关单格式印制在浅黄色纸张上,并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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