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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释义

1、 劳动能力评估程序:
    

1.雇主,受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提供工伤鉴定决定和员工工伤医疗相关数据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后,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审和鉴定
    

II。劳动能力评估等级:
    

劳动能力评估分为10个劳动功能等级(最重为1级,最轻为10级)和3个自理障碍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多数不能照顾自己,一些不能照顾自己)三、避免劳动能力评估:
    

(3)如果各级劳动评估委员会主任发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存在错误,需要重新评估,提交评估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评估。决定重新评估的,评估委员会应当决定撤销原评估结论。评估决定由评估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评估委员会印章。鉴定委员会宣布原鉴定结论无效后,应当自无效之日起七日内成立专家组重新鉴定,并自专家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新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出后,应按要求送达,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劳动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讫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用人单位和被考核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1)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被考核人的近亲属;(2)与被考核人和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3)有其他利害关系与被评估人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公正性
    

劳动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退出由劳动评估委员会主任决定;劳动鉴定专家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决定
    

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负责人应在七天内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并口头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被考核人
    

四、劳动能力考核结论:
    

(1)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做出鉴定结论,劳动条例和评估意见
    

(2)用人单位或被评估人对劳动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评估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审和考核的最终结论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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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0:2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