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反倾销法的理论目标与实践冲突 |
释义 |
关键词:反倾销立法;理论目标;国际贸易的理论和实践表明,完全自由贸易和完全保护贸易(封闭经济)是国际贸易的两种极端方式。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必须以自由贸易为前提,否则将阻碍国际分工利益的发挥。然而,李斯特创立的“生产力”理论所代表的国际经济理论表明,由于国际经济基础和资源禀赋的差异,国际自由贸易的无条件实施将是经济落后和落后国家的灾难。这就要求任何独立经济体加强对小工业的保护。所以,,如何调和和平衡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贸易在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方面的作用,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各种现象表明,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理论目标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偏差和冲突国际反倾销法与现实。本文分析了国际反倾销立法的制度缺陷,研究了反倾销措施滥用的原因,探讨了国际反倾销法的下一步立法趋势,这对我国反倾销立法和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1.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及其原因1.反倾销措施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首先,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案件数量显著增加。与不断科学、完善和透明的国际反倾销立法相对应,国际贸易中的倾销和反倾销形势日益严峻,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成为国际经济中的焦点问题。其突出表现是国际反倾销案件大幅增加。据统计,从1921年到1957年,每年约有30起国际反倾销案件;1958年至1979年,世界反倾销案件900起,年均41起,比前一阶段增长35%;1980~1985年共1146例,每年191件;从1986年到1994年,共有1553起反倾销案件,平均每年194起;1995年至2001年,共有1845起案件,平均每年产出264起案件。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世界范围内的反倾销案件数量正在显著增加 其次,反倾销普遍存在于世界各个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反倾销案件主要发生在经济发达国家之间,但目前,反倾销案件在各国之间已经司空见惯。1957年以前,反倾销措施主要由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世界各国采取。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反倾销普遍存在于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据统计,1980年7月至1988年12月,全球共发生1665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其中欧洲共同体发起的357起,占21.4%;美国发起的409起,占24.6%;澳大利亚发起的465起,占27.9%;加拿大发起的319起,占19.2%。这四个国家和群体的病例占总数的93%以上,而调查国家主要是日本(177例),占10.6%,美国(150例,占9%)。在欧洲共同体1990年至1994年发起的166起反倾销案件中,103起针对发展中国家,91起针对亚洲国家,8起针对拉丁美洲国家,4起针对非洲国家。在亚洲国家中,东亚有67例(包括中国25例、亚洲21例、泰国10例、马来西亚6例和印度5例)。在1995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6年间,世界上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有255起,发展中国家的起诉173起,占67.8%;针对中国台湾的反倾销案件96起,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起诉52起,占54.2%;针对巴西的反倾销案件63起,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指控48起,占76.2%;针对印度的反倾销案件69起,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起诉28起,占40.6%;针对印度尼西亚的反倾销案件74起,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起诉36起,占48.6%;针对韩国的反倾销诉讼138起,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诉讼82起,占59.4%;针对墨西哥的反倾销案件有26起,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案件有15起,占57.7%(根据世贸组织网站上的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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